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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保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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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日前正式出台。该《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积极探索创新,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日前正式出台。该《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积极探索创新,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时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出台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引导、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和服务方面的功能。同时,强化政府的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和市场监管等职责,深化商业健康保险体制机制改革,建设符合区情、结构合理、高效运行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力争到2020年,实现商业健康保险运行机制较为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全区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显著提升。

  《意见》提出,要稳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借鉴大病保险开办经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要求,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特定人群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放大各类医保基金的保障效应,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综合考虑基金规模、参保人数、服务内容等因素,科学确定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基本医保费用标准,并建立与人力成本、物价涨跌等因素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与此同时,逐步扩大医疗执业保险覆盖面,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同时全面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完善第三方诉讼调解机制,促进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平等和谐医患关系;政府办医疗机构要对本单位的医疗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安排专项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并纳入年度预算;逐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纳入年检目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意见》还将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具体措施包括: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针对不同的市场设计不同的健康保险产品;根据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探索开发针对特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检查检验服务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以补充工伤保险为切入点,发展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补偿在职人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收入损失;积极开发满足老年人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产品,实现医疗、护理、康复、养老等保障与服务的有机结合等。

  为做好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特别明确,要完善多部门监管合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处罚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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