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保监局获悉,福州市通过《关于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职工基本医保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福州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
通知重点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明确购买条件。自2015年8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参保职工,可以自愿使用账户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二是保障产品供给。商业补充保险产品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并经相关政府部门评审和备案。且提供商业补充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三是畅通退保渠道。对于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所用个人账户资金应当退回个人账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