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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1月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的第四章就医与转诊
第三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方式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按协议约定结算;
(二)参保人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划扣;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三)参保人医疗费用使用家庭成员个人账户支付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从其提供的家庭成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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