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记者从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报销范围再次进行调整,增加了门诊大病用药范围及诊疗项目,切实提高门诊大病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据悉,在此次调整中,我市将糖类抗原测定(ca-125)、腺苷钴胺注射剂等61项增加到恶性肿瘤患者门诊用药及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将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测定增加到透析患者门诊诊疗项目报销范围(以上诊疗项目限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将环孢素等21项药品增加到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门诊用药报销范围;将异常白细胞形态检查等61项分别增加到恶性肿瘤、丙型肝炎、乙型肝炎、透析患者门诊用药及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其中: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患者用药及恶性肿瘤患者使用胰岛素药物,由患者在自己选定的门诊定点医院自费购买,每季度到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需提供诊断证明、发票原件、医嘱、处方等相关资料)。
同时,在城镇居民医保增加门诊大病用药范围及诊疗项目中,我市还将泼尼松等40项药品增加到尿毒症患者门诊用药报销范围。其中:胰岛素药物由患者在自己选定的特殊门诊定点医院自费购买,每季度到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需提供诊断证明、发票原件、医嘱、处方等相关资料);将氯膦酸二钠等8项药品及诊疗增加到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报销范围;将拉米夫定增加到乙肝患者门诊报销范围。
截至7月底,市本级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患者3511人次,发生门诊医疗费用326。41万元,医保基金报销204。99万元,实际报销比例达到62。8%,较上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目前,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全面落实门诊大病的政策措施,各级经办机构也加强了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措施情况的监控,确保大病患者门诊治疗合理高效,医疗负担有效减轻,医保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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