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缴费申报
(一)缴费基数核定
1.单位按其职工(含在编及非编)月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未按时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缴费。新参保人员,应预交1个月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基金。退休人员不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为基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得低于60%),每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有关部门未公布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时,按前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确定缴费基数。
3.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冻结其所有人员(含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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