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休人员补缴。本统筹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工的城镇集体企业以上累计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至规定年限。
2.非编、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补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按本人退休前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至规定年限。福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前年的110%确定基数。
3.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补缴。按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统筹区上年度参保人员人均缴费为基数预留10年,一次性缴清。
4.外统筹区调入补缴。2005年1月1日起,由外统筹区调入省本级退休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应补足25年;省本级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应以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缴费至规定年限。
5.医改前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企业退休人员补缴。符合闽政文〔2000〕文298号规定的参保范围,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以参保时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缴清。
6.医改前符合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省属参保单位退职人员补缴。目前仍未参保的,以参保时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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