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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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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补助范围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住院,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在普通在职(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基础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补助50%,统筹基金支付时,个人按比例支付部分补助60%。补助的医疗费用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累积计算、实时支付。

  二、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实施范围

  省级所有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办法

  2010-2012年度,省医保中心统一为参保人员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保费140元,其中个人账户资金支付60元,统筹基金支付80元。省医保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代征代缴。

  (三)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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