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特殊贡献的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5、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一、参保登记
(一)实施范围
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非编在职职工。以上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应参加工伤医疗费用统筹,但不参加生育医疗费用统筹。
(二)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机构成立批文(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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