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办法
单位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和0.7%缴纳工伤、生育统筹费用,个别困难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职工个人不缴纳,新增在职参保人员需多交一个月的工伤生育统筹费用作为应急储备金。省医保中心每年年初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缴单位全年的工伤生育统筹费用。新增在职职工在申请次月一并征缴应参保之月至当年12月的工伤生育统筹费用。
三、变更登记
以下情况需办理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变更登记:
参保单位增加工作人员(包括新增、调入在编、非在编、临时聘用职工);
参保单位减少工作人员(含在职转退休、在职职工辞职、解除劳动关系、调出、死亡等);
第二部分社会保障卡管理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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