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卡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使用。省医保中心与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参保人员门诊、住院挂号结算时,无论个人账户有无余额,均应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以便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记录、存储、累积医疗消费数据信息,确保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待遇。
二、社会保障卡使用
省级医保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障卡制作工本费(工本费25元)后,领取印有参保人员姓名、照片及号码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刷卡结算医疗费用。社会保障卡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也不得持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就医。发现伪造、冒用社会保障卡,予以扣留,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至6个月;对冒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社会保障卡挂失补卡
社会保障卡遗失或被盗,参保人员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兴业医保联名卡)进行挂失补卡。社会保障卡挂失有效期7天,补卡缴纳工本费后立等可取。未及时办理挂失和补卡,导致个人账户资金及兴业医保联名卡存款被冒用或冒领的,参保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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