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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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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向参保地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并递交异地就医申请表。具体材料请咨询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省本级参保人因不同情况需提供以下材料:①省内异地安置:《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省联网异地医疗申请表》、任职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材料(提前内退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医院疾病证明(长期病休人员);②省内异地工作:《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省联网异地医疗申请表》、任职单位人事部门派驻异地工作证明材料;③省内异地转院:《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省联网异地医疗申请表》、综合三甲医院或最高级别专科医院出示的转院申请、无人护理需异地治疗者提供就医记录及单位证明。

  (2)参保地医保中心审批并通过联网系统登记参保人异地就医信息。(一般是定两家医院一家药店,具体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有关管理规定为准)

  (3)持社会保障卡在选定的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刷卡实时结算。住院患者入院时出示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持卡结算。

  2、注意事项

  (1)异地就医人员务必在住院三日内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作为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遇到停机、年度结转、系统故障等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刷卡时由个人先行垫付现金结算,产生的费用由参保地医保中心按相关规定处理。

  (2)住院期间须填写《参保人员住院核对表》加盖医院医保办公章后妥善保管至少一年,作为进入商业保险阶段报销的材料。参保人员未进入商业保险阶段的费用,直接通过刷卡结算,无须回参保地报销。进入商业保险阶段的费用则先刷卡结算后回参保地报销。(具体报销所需材料请咨询参保地医保中心)

  (3)异地就医人员应遵守就医地医保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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