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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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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异地就医人员必须在已申请登记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所产生的费用,无法刷卡结算,医保不予支付。未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5)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人对所享受的医保待遇、个人账户余额等问题有疑义,或需办理特殊病种确认、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社保卡异地就医时限过期激活等手续时均须与参保地医保中心联系。

  (二)未联网地区异地就医

  1.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未联网地需异地医疗(含异地安置、异地工作)的,事先需在医疗地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填报《福建省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参保人员核准表》(一式三份),并经医疗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证明、单位同意和省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于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异地退休安置或异地工作的参保患者需以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填写《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事先报经医疗地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医保中心批准。参保患者在已联网地需异地医疗(含异地安置、异地工作)的,须填写《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全省联网异地医疗申请表》,经单位同意和省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实现异地就医刷卡实时结算。

  2.转外就医。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或因省级医保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设备条件所限,确需转统筹区外检查治疗的,由转出医院主治(含主治)以上医师填写《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及分管院长同意后,报省医保中心审批。因病情紧急未能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7天内(遇节假日顺延)补办。参保人员自行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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