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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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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异地生育审批。特殊情况需到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生育女职工,应在省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手续的同时,填写《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异地就诊申请表》,经核准后,方可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诊疗。

  (五)刷卡结算项目。(1)办理产前登记手续后,参保女职工应在指定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其间发生妊娠、分娩相关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保胎、流产、引产、死胎的医疗费用,剖腹产手术及相关医疗费用均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围。(2)办理产前登记手续之前发生的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围。(3)职工住院分娩期间的婴儿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属于生育医疗统筹费用支付范畴。(4)在榕生育的,应刷社会保障卡结算。

  (六)延期治疗申请。分娩期间相关合并症、并发症治疗超过生育医疗统筹运行时间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省医保中心提交《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延期治疗申请表》,并办理相关延医手续。

  (七)生育用药目录。生育医疗统筹费用支付执行医保“三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凡在上述目录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无起付线、无自付比例,均按实结算。

  (八)刷卡定点机构。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刷卡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14家: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省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空军476医院、福建武警总队医院、福州市晋安区医院、福州市第八医院、福州台江医院、福州福兴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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