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医疗保险 > 正文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九)异地费用结算。参保女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应提供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或准生证、《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申报表》和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同材料,于分娩后12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

  二、工伤医疗费用统筹

  (一)工伤认定。参加并缴纳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出具工伤认定复函,方可在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二)费用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不得刷卡结算,参保患者应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复函和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同材料,于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三、工伤保险

  (一)工伤认定。参保并交纳工伤保险的省部属驻榕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方可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三)费用结算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