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医疗费用统筹
(一)工伤认定。参加并缴纳工伤医疗费用统筹的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出具工伤认定复函,方可在省医保中心报销结算工伤医疗费用。
(二)费用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不得刷卡结算,参保患者应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复函和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同材料,于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报销。
三、工伤保险
(一)工伤认定。参保并交纳工伤保险的省部属驻榕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方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方可享受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三)费用结算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