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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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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用不得刷卡结算,参保患者应提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医疗费用报销的相同材料,与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工伤伤残待遇。经评定伤残等级的参保患者,应提供当事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卡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资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五部分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一、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三甲医院:福建省立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解放军476医院、武警福建省总队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省人民医院、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福州结核病防治院、福州精神病防治院。

  (二)三乙医院:福建省建新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福州市中医院、东南眼科医院。

  (三)二甲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州市第八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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