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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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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部属驻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办有批编制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改制成为企业的原省直机关及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中止或转移。

  (二)变更登记时间

  每月10-25日上午为变更登记受理时间,26日至次月9日为封账和打单托收期,不受理相关办理事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提现、继承,可在所有工作日内受理。

  (三)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1、单位有关信息变更应在每月10-25日内及时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变更登记月报表》,提供批文和工商机构确认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应在每月10-25日内及时填报《参保单位解散、破产等终止医疗保险基金缴费登记表》,提供批文和工商机构确认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成建制转出,至少应提前一个月申请变更登记,提供省人事厅批复、上级主管单位批文、参保单位成建制转出申请报告、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商转函等材料。

  4、参保人员退休当月,应在每月10-25日内由单位经办人员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变更月报表》,同时提供:

  ①退休批复(退休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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