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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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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东营市实际,市人社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新规定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7日。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东营市实际,市人社局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新规定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7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8.5%的比例进行补缴,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补缴后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4.5%的比例进行补缴,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补缴后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按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8.5%的比例,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免责期内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在当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进行补缴,补缴后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上的,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以前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期转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的,中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进行补缴,补缴后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应以补缴时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进行补缴,补缴后不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参保缴费的,需重新参保,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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