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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7月实施 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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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市政府召开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2014年度天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办法》明确,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确定。2014年度待遇标准为:参保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报销比例分为三段,2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报销50%、10万元至20万元(含)之间报销60%、2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报销70%。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办,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以招标形式确定承保公司。该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此次制定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注重与天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互衔接。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人员,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联网报销,既不需要二次报销,也不需要个人垫付。针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情况,将继续由医疗救助资金按照规定给予特殊救助。会议指出,此次制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涉及全市上百万家庭的福安康,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对防止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悉,目前天津已经实现全民医保,制度实现了从城市到农村、从儿童到老人、从就业人员到普通居民,从天津人到外来务工人员的全覆盖。截至去年年底,参保人数超过1000万人,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平均85%,居民平均70%,市民“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决定》共9条,对天津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调整,修改《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等9部市政府规章的12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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