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获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可以报同级信用管理机构,分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黑名单。
据了解,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应加收的滞纳金。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费“同征同管”的原则,按月催缴当期欠费,并对往期欠费开展清缴。欠费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书面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后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督促欠费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办法强调,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失信行为。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二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属于较严重失信行为,拖欠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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