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讯,从市人社局传来消息,按照省人社厅近日发布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即日起《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意见》要求,办理补缴手续时,单位和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然后办理补缴相关事宜。
《意见》明确了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此外,《意见》对后延缴费等问题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保人员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继续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办法以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年缴费额,再乘以一次性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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