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根据会议确定的目标,大病医保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针对大病保险支付后部分患者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问题,会议明确大病医保将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为困难患者给予帮助,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大病保险制度设计之初就确定了由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的原则,经过三年实践,这项制度已取得明显成效。根据保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大病医保已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人。
那么问题来了,大病医保钱从哪里来?各地标准如何设定呢?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省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宣布,今年将全面推行大病医保制度。消息一经发布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大病医保钱从哪来?各地标准如何设定?对于已然庞大的医保支出负担,大病医保全覆盖的推进面临资金筹集、标准制度的多重考验。近年来多数地方进行了大病医保的模式探索,制度设计的科学与公平关系着改革进程。
我国大病医保标准大病报销支付比例50%以上
大病如何界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者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就认为它出现了医疗灾难性支出。由于各地收入不同,标准也不尽相同。“最核心的是建立一个居民应对灾难性医疗费用的止损机制,从而提高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这将更好体现公平性。”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饶克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莫荣看来,大病医保将弥补两个短板:一是医保封顶线之上未能覆盖的部分;二是没有包括在医保目录中的大病病种,比如癌症、白血病等。
据了解,经过前期试点,各地正在探索大病医保的不同模式,为医保全覆盖提供了保障。例如,北京的政策规定“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根据上海的新政策,则规定了四大病种——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自费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这些探索无疑为“全覆盖”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然而目前我国对“大病医保”的“大病”范畴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按照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明确了25种大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等等。同时在一些地区的政策中,大病医保并非特指的病种,而是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大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的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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