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行每月例牌局领导接访,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多围绕养老待遇、
工伤保险、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
“为什么同伴一直都有工伤保险,却无法报销?”李女士代替行动不便的同伴前来向市人社局副巡视员陈玉元发问。李女士与工友黄某为某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员工,黄某去年12月25日入职,当月29日因意外受伤,鉴定为工伤事故,但黄某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时,却被告知这天产生的两宗药费无法报销。据介绍,去年12月上半月黄某在某企业工作并由该企业登记参保,也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下半月黄某转入某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也办理了登记参保。简单来说,就是老东家帮黄某交了工伤保险到12月底,新东家得从次年1月才帮他交,可工伤却发生在12月,那么谁该为黄某工伤承担赔偿呢?
据了解,黄某发生工伤时(即去年12月29日)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他在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但据市人社局越秀分局了解,黄某工作的前后两个企业为隶属关系,这样一来,可协助黄某单位经办人到
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再核销相关费用。同时,地税部门可按照黄某事实劳动关系,为其办理登记参保缴费手续,再申请核销相关费用。如此,黄某的报销费用就可圆满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