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如何界定?
以高额医疗费用为准不以病种起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其中城镇职工不在所属范围。保费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通俗地讲,就是生了病先由医保报销一部分,个人承担部分还能用大病医疗保险再报一次,钱没多缴,但报销比例更高了。
那什么是“大病”呢?“大病”其实就是让一个家庭因病致贫返贫的病。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大于或等于家庭剩余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后)的40%,这个家庭就会因病致贫返贫。
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近日再次重申“大病”的界定标准。他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2种疾病。
“这次意见明确‘大病’不是医学病种的概念,而是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梁万年说。
这意味着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可能会超出这22种疾病。这对于减少或者防止居民因病致贫返贫有一定帮助。
有专家坦言,大病保险多报一点意味着负担再轻一些,有助于在居民的承受力和合理的制度安排中取得平衡。对个人而言,因病致贫的概率在降低;对社会而言,找到了一条疏解社会矛盾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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