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获悉,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后,我市参保单位和个人须及时补缴差额部分,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难以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部分,按规定补收。在银行办理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按新核定的缴费基数预存应缴金额,以免余额不足扣款失败。职工实际工资高于规定封顶部分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变更职工缴费基数;低于规定保底部分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于7月份统一调整。今年1—6月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职工,缴费基数高于12121.75元或低于1616.23元的,单位应于8月2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保人员,需调整缴费基数的,可于7月19日前到就近的贵阳银行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应在7月20日前存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免因金额不足扣款失败。未到银行网点申请变更缴费基数,且原缴费基数在1616.23元至12121.75元之间的,仍按原缴费基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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