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和药店购药。除急救抢救外,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医用材料目录以及《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期间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86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
(一)普通住院床位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病房床位上浮30%,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
(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含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三级甲等医院60元/日,三级乙等医院50元/日,二级甲等医院40元/日,二级乙等医院30元/日,一级医院27元/日,无级别的医疗机构24元/日;
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报销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血(含成份血),按物价部门规定医院供患者使用的价格计算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因抢救或因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积烧伤、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克/升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报销范围和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没有在医疗机构结算,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死亡证明(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门诊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六)死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