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
医保政策,切实做好分级诊疗工作,引导群众合理就医,现将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由高级别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二、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时,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
三、本通知从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