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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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海宁市出台《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嘉兴地区率先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
近日,海宁市出台《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试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嘉兴地区率先试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的筹资,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划拨。一个年度内,参加海宁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全体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补偿后,对个人累计负担的符合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给予分段补助,最低段补助标准为50%,上不封顶。同时,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参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依托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大病保险补偿服务,提供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