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流动人员、进城农民可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同时可建立个人账户。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农民参加基本医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执行。《办法》将进城落户农民定义为已将户口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
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灵活形式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也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居民医保待遇,避免重复参保。
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新农合等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和权益享受信息等连续记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流动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各地互认,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记录的缴费年限累计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记录。参保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随本人关系一同转移。
未来,各省市人社部门还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完善政策措施。逐步统一各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标识,探索推行网上经办、自助服务、手机查询等经办服务模式,提供更为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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