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经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上海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简称《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明年元旦起,无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上海市民将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医保实现城乡统筹后,城乡居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在对象范围方面,《办法》搭建了统一的参保平台,打破城乡户籍限制,未参加上海职工医保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上海市民,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同时,上海提高了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总体筹资标准,特别是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补助水平,从原来的人均筹资不足2000元提高到3000元以上,与城镇居民保持一致。同时,统一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确保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及村集体经济将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城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残人员以及高龄老人,政府相关部门也对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统一的补助。
根据《办法》,农村居民住院费用不再设最高支付限额,取消了12万元的支付上限;对城乡居民个人负担较重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等4类疾病,《办法》规定可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再报销50%。通过以上调整,与原来相比,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都超过了75%。
门诊方面,农村居民取消了原5000元的封顶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一二级医院的医保支付比例提高了5%,19~59岁城镇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下调到500元。
同时《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不再设起付线,医保直接按80%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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