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单位能否提供保险是员工找工作的重要考量之一,如果应聘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后续存在问题将会越来越多,也无法给员工提供一定的保障。近日,有市民向本报反映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保险一事,他们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辞职能否获得补偿?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将为大家解析。
值班律师: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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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单位未给缴社保员工辞职无补偿?
市民吴某是某机械公司职工,2009年7月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并没有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1月,由于单位一直不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吴某觉得以后生活没有保障,所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在离职申请表上,吴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同年5月,吴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吴某的请求。
律师解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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