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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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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8项重点工作任务,旨在进一步扩大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成效,巩固大病保险制度建设成果。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8项重点工作任务,旨在进一步扩大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成效,巩固大病保险制度建设成果。

  目前,安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该制度从2013年试点,2015年提前实现了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群众、新农合参合群众的全覆盖。大病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大病群众住院实际报销比例平均提高幅度超高10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大病群众个人负担。

  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按照国办发〔2015〕57号的要求,同时,为加快我省医改综合改革试点步伐,加快推进基本医保经办管理体制改革,我省出台了《实施意见》,并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首次提出了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在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同时,逐步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这标志着我省大病保险制度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大病患者有望享受到制度实惠。

  二是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施意见》明确,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施分段补偿,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较高的报销比例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大病群众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是继续坚持实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大病保险继续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承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将大病保险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既是一以贯之地保持和延续了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做法,也与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工作部署相符,形成了政策合力,完善了政策体系,有利于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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