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医保中心27日消息,2016年度居民医保开始办理,市区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及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从11月2日到12月20日期间可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区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续缴下一年度医保费的缴费期。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单位,要在这一时段内,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低保、特困和重残人员家庭持相应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居民医保缴费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一旦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费,将有6个月的待遇过渡期,过渡期内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通过
社保卡代扣医保费人员要在10月30日前存足应缴的金额,银行代扣截止日期是11月30日,代扣期结束和代扣不成功的居民,要在12月20日前用现金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缴纳。
此外,户籍关系新迁入市区的居民须在3个月以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6个月内参保享有“报销追溯”,即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新生儿,可以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各项待遇,其在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在参保后到医保中心服务窗口进行报销。
按照新的居民医保办法相关规定,居民医保在保持原待遇不变的基础上,年度住院基本医疗最高限额由19万提高到20万,门诊特殊病专项增加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种。参保居民年度内在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及规定限额内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还可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
2016年市区成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分别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350元;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的非职工居民,个人缴纳560元。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个人只需缴纳110元。低保家庭成员、特困家庭成员、1-2级重残人员、五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个人不需要缴费,由财政全额承担。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应对我市人口深度老龄化,解决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和半失能人员家庭长期护理和日常照料问题,根据市政府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在照护保险建立初期,市区基金筹集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每人30元、医保统筹基金筹集每人30元、政府补助每人40元。参加照护保险的人员,年度内接受定点服务机构的照护服务,属于照护保险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照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