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就遏制异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采取措施加强对异地转诊的管理,适当调整对异地就医结算的支付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参保地、就医地主体责任,加强对异地转诊的管理,形成合理的异地就医流向和就医秩序。
根据《通知》规定,为了避免疆内不合规转诊转院,有效遏制异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参保地可以适当调整对异地就医结算的支付标准。对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参保地可区分不同情况,结合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明确参保人员在居住地就医结算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
对除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外的异地就医人员,参保地可适当降低医保支付比例。对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可大幅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而对符合规定向下转诊、回参保地住院的患者,可制定只收一次起付线等鼓励政策。
对急难危重程度达不到异地转诊标准的,可相应扣减相关定点医院的医保支付额、医保定额、医疗机构考核分值等。
此外,就医地接诊将改革支付方式,也会协同配合参保地进行异地就医管理。对于异地转诊人员,将细化区分其在各级各类医院的医保支付费用控费标准。如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等。
“参保地适当降低对异地就医结算的支付标准,可以有效缓解乌鲁木齐看病集中问题,促进全区医疗机构良性发展,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首府医保报销的负担。”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工作人员付勇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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