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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降低社保缴纳标准 职工辞职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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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单位因未按职工卢超(化名)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卢超因此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近日,卢超的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单位因未按职工卢超(化名)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卢超因此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近日,卢超的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卢超大学毕业后进入某置业发展公司工作,2年后升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提高至每月3000元。而卢超却发现,单位一直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投保。原来,这是该公司的“潜规则”,所有职工无论工资高低,一律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0月,卢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后卢超对裁决结果不满意,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卢超经济补偿1.9万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按卢超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违反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卢超因此解除合同,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日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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