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在不幸患上大病后,较多的医疗费用往往会让整个家庭不堪重负,因病致贫。11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城乡居民在不幸患上大病后,较多的医疗费用往往会让整个家庭不堪重负,因病致贫。11月20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自2013年以来,阳泉、运城等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省出台《实施意见》,就是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让更多的群众受益。到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到2017年,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大病保险的资金,将从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细致做好资金测算,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不高于10%。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大病保险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