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前,我省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11月20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3年以来,阳泉、运城等市相继启动了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障范围。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为有效减少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大病保险还规定了二次补偿机制,即住院医疗费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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