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该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据了解,原规定对于社保部门是否可直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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