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渠县法院判处以能够帮助办理社保为由诈骗他人54000元人民币的男子肖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13年2月,李某某务工回家,想为其妻张某办理社保。李某某通过表妹介绍,认识了肖某。肖某表示他能为李某某妻子办理社保,但要先将张某的农村户口迁为城镇户口后才行。经协商,李某某向肖某支付人民币55000元,肖某负责为张某办理社保及相关事宜。
2013年2月28日,李某某将现金54000元交给肖某。当年8月,李某某多次询问社保事宜,肖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诿,并声称正在办理过程中。持怀疑态度的李某某多次要求肖某退款后,肖某才说出钱已被借给他人放高利贷,无法归还。
李某某遂报案,经司法程序,渠县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现金5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的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近年来,以办理社保事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此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同时,也告诫大家办理社保手续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不能投机取巧,以免被他人利用,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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