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用人单位已自行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该情况指用人单位只申报不缴费,即已履行申报义务,自行申报社保费,系统上有应缴社保费的数额,但未履行缴费义务,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扣费。
情况二: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保登记、申报,但未依法按时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社保费。该情况指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即已履行登记义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逾期履行申报、缴费义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或者虽已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但所申报缴纳的社保费与实际相比明显偏低,故意少申报少缴费。
情况三: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并传递地税机关征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的社保费。该情况是指用人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成立后,不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期间未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无从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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