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儿子出生21天就因肺炎入院,由于事发突然,孩子所有住院费、医药费他全部个人承担,孩子出院后,同事第一时间友情提示我:“生了孩子抓紧去买保险!”
这件事对我的震慑性蛮大的,他的孩子不过是肺炎几千元的开支,而我作为一个高危妊娠的产妇,还有一个多月就要面临更严峻的问题。
上周去做产检,医院特意安排六位产科及儿科专家集体会诊:我的血压本月持续下降至51-86mmHg,上一胎晕倒在产床上的事故有可能再次发生;转转的心脏问题必须出生后及时转入新生儿ICU病房进行监护,必要时进行手术治疗。我的医疗费有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支撑,转转巨额的医疗费将如何承担?
本周,我专程咨询了相关新生儿医疗保险规定及报销流程,详细记录下来,以便不时之需。
本市城镇户籍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对应年度全年居民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40元,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出生后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仍按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因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支付范围规定内的医疗费用,新生儿医疗保险基金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65%和55%,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按照要求,医学定义新生儿为刚出生到28天之内的孩子。由于免疫功能发育不成熟,新生儿出生后发病率相对较高,容易患黄疸、呼吸道感染、肺炎、脐炎等疾病。特别是对早产儿来说,医疗费用很高,一出生就需要住院观察,治疗一两个月,医疗费动辄过万。很多家长忙于照顾孩子,错过了三个月的参保期。
为此,人社局规定,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先治病后参保的也可进行报销。只是这类住院报销须注意:住院时使用新生儿的名字,尽量避免使用“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的名字;告知医生已参加居民医保,尽量使用医保报销目录内药物和治疗方式,少使用自费药品。
新生儿参保后,使用医保结算系统较为方便,倘若没有参保,报销程序就相对复杂,因此应尽量避免现金报销,以减轻个人报送材料、占用资金的负担。确需现金报销的,需将新生儿的住院发票、费用明细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证明复印件、新生儿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新生儿个人页)复印件交所在区医保办。
另外,参保后新生儿需住院的,须在住院时持“住院证”到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具无卡证明,并交至医院医保办,住院时凭无卡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结算时,使用医保结算系统结算,只支付个人自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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