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单位和个人均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前提。只要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就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依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二是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前提。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个人就相应享有工作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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