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2011年前并没有严格执行,这是明智的,因为社保税的征缴基准为上一年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是统计上没有纳入民企,数字本来就高估了;二是采用均值,而非更合理的中位数,又进一步抬高了缴费基准。
要是在2011年之前,在上述例子中,企业就可以选择60%下限为缴费基数,个人缴纳五险社保税317.31元、公积金211.54元与个人所得税639.23元,合计1168.08元。个人税后工资8831.92元。企业要缴纳五险社保税1057.7元与公积金211.54元。企业付出的用工成本为11269.24元,你承受的实际税率为21.63%,不到足额征缴下44.68%的一半,你多到手近一千块,一个人工企业就少付近三千块。这还是使用了2014年度缴费基准的结果。
足额征缴社保税
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把这个口子给封堵了。该法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63条规定:(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险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3)如果用人单位余额不足,社保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保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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