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8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度我市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全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149元。
二、鉴于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的实际,根据苏人社发〔2015〕180号文件“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的地区,缴费工资下限可按不低于2550元确定”的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确定为:
(一)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15446元执行,下限按2550元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确定低、中、高三个标准,由其自主选择缴纳。低标准为2650元、中标准为3089元、高标准为5149元。
三、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市区(含通州区、滨海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4273元/月,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市社会保险基数政策规定,不得突破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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