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试行办法》,参保人住院费用可二次报销,上不封顶。在同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在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属于原有的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的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金额,由商业保险公司再给予报销70%,上不封顶。
同时,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可报销70%,不设起付线,一个医保年度内报销限额为15万元(重疾药品目录将于近期公布)。
此外,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实行刷卡记账,属于商业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医院和药店直接结算,参保人无须垫付现金。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商业保险公司应支付的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