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要所有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起付标准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对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根据要求,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大病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资金管理,统一保障政策,统一组织实施,从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再额外向参保人员收取费用。
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