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1:报销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
提醒2:今年1月1日后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均可报销
提醒3: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5年榆林市城镇居民大病
医疗保险结算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3月31日,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条件的居民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政策进行报销。
据了解,为切实减轻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榆林市从2015年起实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15年1月1日后患大病的参保居民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惠及全市参保居民32.5万人。
此次榆林市参保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需要另行缴费,参加居民
医保且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筹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据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榆林市城镇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合规费用(合规费用=累计自付总额-起付金-100%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具体报销比例为: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的,按照60%比例予以报销;自付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予以报销。一个参保年度每个人的大病累计报销费用封顶线为30万元。
该工作人员提醒,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需持
医保卡及相关结算单据到各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报销,2015年度结算时间为1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逾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