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基本
医疗保险,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统一,今年6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文件),将各类城乡居民统一纳入了新的
医保制度,其中,市区将在今年先行实施。前期已办好参保手续的60.3万参保人员将从9月1日开始享受新的医保待遇。日前,市人力
社保局就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跨年度的就医结算处理等广大市民关心的事作了提醒解释。
---政策并轨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老政策的年度差异,我市原来实施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两步并轨到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今年9月1日起市区原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不再实施,并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明年1月1日起市区原新农合制度不再实施,并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享受的医保待遇主要分为六类:门诊治疗待遇(包括急诊)、住院治疗待遇(急诊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参照住院待遇享受)、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大病保险补助待遇。另外,参保的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还可享受定额补助。
因年度差异,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医保待遇按城乡居民医保整个年度进行计算,医疗费起付线、医疗费封顶线等待遇,均按全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