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出台《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在现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体系之外,建立老年人照护保险制度,以缓解重度失能者的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问题,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的事务性及经济负担,更好地保障失能人员享受到有质量的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尊严。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参保对象。南通市照护保险参保对象暂定为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相关特殊群体享受照护保险待遇。二是明晰了参保范围。参保人员有接受定点照护服务机构中养老服务机构照护床位照护服务或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的上门照护服务等情形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照护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等照护费用纳入照护保险支付范围,由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三是确定了费用标准。老年照护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基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暂定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医保统筹基金筹集30元、政府补助40元。四是规定了照护机构。具备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具备相应医疗资质或与定点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定的照护病区和照护床位的,均可申请为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相关符合规定的的企业也可申请为定点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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