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经由东莞市政府研究通过,2016年1月1日起,东莞社会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将有所提高,每年度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30万,同时,住院补充医疗支付比例也有所调整。
东莞社保每年度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30万
据介绍,对于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将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其他支付限额标准均不变。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有所调整
此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另外,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符合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分段比例进行补助:
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
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30%;
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助40%。
东莞社保每年度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调高至30万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助也将有所调整。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仍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下一步,东莞市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与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我市医疗保险待遇结构,为参保人提供更好、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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