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福建省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省政府办公厅昨日正式向全省下发《关于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2016年,我省将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2017年,全省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省政府明确,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执行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部分疗效肯定、临床治疗必需的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可探索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当年人均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对于市民关心的起付标准,省政府规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可以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起付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今后,我省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将达到或超过50%,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今后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可以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措施,减轻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
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与大病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之和,应当不低于国家和我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今后,我省还将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同时,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